直擊痛點 《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為兒童化妝品監管加碼
日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這是我國首部專門針對化妝品生產經營管理的部門規章,《辦法》將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近年來,兒童化妝品市場消費需求及產品銷量大幅上漲,但化妝品行業尚步入監管正軌不久,兒童化妝品細分領域在很大程度上仍處于小、散、亂狀態,非法生產、非法添加、非法宣傳以及將兒童化妝品“偽裝”成玩具銷售等違法亂象屢禁不止,加強兒童化妝品監管的呼聲日益高漲。
《辦法》直擊痛點,將兒童化妝品列為監管重點,有關“兒童”的關鍵詞全文共出現6次,涉及生產許可、標簽標識、產品質量、法律責任等方面?!掇k法》的出臺,有望為兒童化妝品撐起一片清朗、絢爛的天空。
首次將兒童化妝品列入生產許可項目
化妝品生產必須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未取得的企業不得從事化妝品生產活動?!掇k法》第十六條要求“具備兒童護膚類、眼部護膚類化妝品生產條件的,應當在生產許可項目中特別標注”?!掇k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化妝品生產企業生產的化妝品不屬于化妝品生產許可證上載明的許可項目劃分單元,未經許可擅自遷址,或者化妝品生產許可有效期屆滿且未獲得延續許可的,視為未經許可從事化妝品生產活動”。這就意味著“未取得兒童護膚類生產許可生產兒童護膚類化妝品”屬于《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的嚴重違法行為,不僅企業可能被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件,相關人員也可能被罰款、行業禁入,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
嚴禁以玩具冒充兒童化妝品
以“玩具”之名送檢和備案、模糊裝扮類玩具與化妝品的界限、線上線下兜售打著玩具旗號的偽劣兒童化妝品,這些近幾年瘋長起來的兒童化妝品銷售亂象游離在監管的灰色地帶,極大地威脅著兒童用妝安全。
《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應當采取措施避免產品性狀、外觀形態等與食品、藥品等產品相混淆,防止誤食、誤用。生產、銷售用于未成年人的玩具、用具等,應當依法標明注意事項,并采取措施防止產品被誤用為兒童化妝品”。這條規定旨在斷絕不法分子以玩具的標準生產兒童化妝品來逃避監管的非法路徑,并與《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精神相契合。在《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中,法律規定了“生產、銷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藥品、玩具、用具和游戲游藝設備、游樂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上述產品的生產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注意事項,未標明注意事項的不得銷售?!?/p>
針對某些非法企業通過市場行為將一般成人用化妝品變相宣傳為兒童用化妝品,以逃避更為嚴格的兒童產品注冊準入審查現象,《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供兒童使用的化妝品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以及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等關于兒童化妝品質量安全的要求,并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規定在產品標簽上進行標注?!?/p>
今年5月開始實施的《化妝品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第七條規定,“宣稱使用人群包括‘嬰幼兒’‘兒童’的化妝品,編碼中應當包含對應序號,并按照‘嬰幼兒’‘兒童’化妝品的安全性和功效宣稱要求管理?!薄痘瘖y品標簽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也提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對適用于兒童等特殊人群化妝品要求標注的相關注意事項的,應當以“注意”或者“警告”作為引導語,在銷售包裝可視面標注安全警示用語。
下一步,隨著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等專門針對兒童化妝品監管的相關法規的正式出臺實施,打著兒童化妝品旗號的兒童玩具以及易與食品、藥品等其他產品混淆的兒童化妝品將會受到更加嚴格的管理。
從嚴從重追究法律責任
兒童化妝品的主要安全風險在于生產企業的違法違規添加及使用禁用原料、未注冊的新原料等生產兒童化妝品。為此,《辦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使用禁止用于化妝品生產的原料、應當注冊但未經注冊的新原料生產兒童化妝品,或者在兒童化妝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均屬于《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處以罰款時,應當依法從重從嚴。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最高可處貨值金額30倍的罰款,違法成本大大增加,那些喪失道德底線、以兒童為違法對象的企業在嚴格監管下將很難立足。
如何最大程度提升產品安全度、找準自身市場定位、獲得消費者的信任等,將會是兒童化妝品生產企業面臨的挑戰。隨著兒童化妝品法律法規的逐步完善,行業會加速洗牌,市場競爭格局將進一步得到優化,兒童化妝品產業也將在這一博弈中逐步規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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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譙英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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