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廣東省藥監局發布行政處罰信息 華逸中藥飲片廠又被罰了
中國食品藥品網訊(記者何璇 實習記者辛悅然) 5月6日,廣東省藥品監管局官網發布《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公開表(化州市華逸中藥飲片有限公司中藥飲片廠)》:化州市華逸中藥飲片有限公司中藥飲片廠(以下簡稱華逸中藥飲片廠)因生產劣藥被廣東省藥監局罰款50.2萬元。
處罰決定書顯示,經廣東省陽江市檢測檢驗中心檢驗,并經廣東省藥品檢驗所復驗,華逸中藥飲片廠生產的甘草片(批號:200204-01),檢驗結果為“含量測定”項目不符合標準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一)項中“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規定,判定為劣藥。
由于華逸中藥飲片廠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行政機關調查,主動召回使用同批次原料的所有批次甘草片,且該批次劣藥貨值僅為2025元,廣東省藥監局決定對其沒收違法生產的甘草片16包(批號:200204-01);沒收違法所得1915元;處罰款50萬元。罰沒款合計為50.1915萬元。
就廣東省藥監局此次行政處罰公示信息,記者多次致電華逸中藥飲片廠,均無人接聽。
通過登錄中國健康傳媒集團食品藥品輿情監測系統,記者查詢發現,此次并非是華逸中藥飲片廠首次因此類問題受到行政處罰。
2020年9月14日,廣東省藥監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公開表(化州市華逸中藥飲片有限公司中藥飲片廠)》顯示,因華逸中藥飲片廠生產的中藥飲片檳榔(標示生產廠家:華逸中藥飲片廠,批號:200101,包裝規格:250克/包),經東莞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檢查-水分”項目檢驗結果為10.4%,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5年版一部標準規定,廣東省藥監局責令其改正,并予以警告。
同年6月1日,廣東省藥監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公開表(化州市華逸中藥飲片有限公司中藥飲片廠)》顯示,因華逸中藥飲片廠生產的決明子(批號:190501-01,包裝規格:500克/包),經檢驗,檢驗結果為“含量測定”項目不符合標準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為劣藥。廣東省藥監局沒收違法生產的劣藥決明子4包(批號:190501-01,包裝規格:500克/包);沒收違法所得9490.98元;處貨值金額(9503.66元)的三倍罰款2.85萬元。
根據中國健康傳媒集團中國藥品風險預警平臺的信息,華逸中藥飲片廠成立于2012年,是一家小微企業,負責人為曾海華。該企業經營范圍包括生產、加工、銷售:中藥飲片;種植、收購、生產、加工、銷售:中藥材、蔬菜、食用菌等。
(責任編輯:張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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